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祝嘉忆
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装修意见存在分歧,装修公司中途退场,由此引发装修款纠纷。原告杨某及青海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将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张某甲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要部分装修款。
案起缘由:
索要退款起争端
2022年3月3日,杨某与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包工包料装修一处酒店,工程造价108万元,工期自当日至4月30日,分5次付清装修款。同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对图纸提供、项目变更等事宜作出约定,合同附装修预算表,明确了各类房型、公共区域装修分项价款及材料搬运费、拆除费等费用。
3月6日,杨某按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指示,向张某女儿张某甲账户支付第一笔装修款21.6万元。施工期间,杨某、刘某(第三人)等与装修方人员在微信群沟通事宜,张某发送施工影像,杨某催要图纸,因双方当事人对设计方案存在意见分歧,双方产生矛盾。
6月10日,张某将28万余元的施工明细清单发送给杨某,杨某让其发送至微信群内由股东核对。6月22日,刘某与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及结清工程价款说明,载明已完工工程量价款21.3万元,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且无经济纠纷,刘某代签了杨某等人名字。7月28日,杨某与张某甲通过微信沟通具体结算金额,以及就酒店装修意见等相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场,但退还装修款一事未能协商一致。
杨某及之后成立的青海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实施了拆除工作,应退还剩余装修款,遂将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张某甲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名被告退还装修款18.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5年5月1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对原告青海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与被告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第三人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对簿公堂: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杨某、青海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后仅完成拆除工作,根据预算表,拆除费用为3.2万元,而原告已支付装修款21.6万元,剩余18.4万元应予以退还。且张某甲收到装修款后未转入公司公户,而是由张某、张某甲直接使用,故3名被告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被告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辩称,其并非仅完成拆除义务,还完成了备料、两间样板房图纸设计及电工、木工、水电等项目,共计完成工程量价值28万余元,并有拍摄的视频、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佐证。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后,已对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1.3万元,杨某于2022年7月28日明确知晓并认可该结算结果,涉案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双方当事人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
被告张某甲辩称,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当时因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查封,其只是受张某指示提供账户接收装修款,收到21.6万元后部分转给了张某,部分用于结算人工工资,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第三人刘某述称,被告确实进场进行了部分工程,包括拆除工作及一间样板房的部分施工,但样板间未通过验收,最终被告撤场,认为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款项。
此外,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就已完成工程量及结算情况进行举证,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合同解除及结清工程价款说明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
法槌落定:
明确责任主体 部分退款获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本案主体问题,二是原告主张的返还装修款18.4万元能否支持。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本案主体问题,杨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装修合同是为了与他人共同经营酒店,后共同投资成立青海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责任,结合此前诉讼情况,应认定杨某为本案适格原告。合同相对方为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张某作为该公司一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甲仅为装修款接收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和双方约定,不予支持。
关于装修款返还诉求,原告主张被告仅完成拆除项目,应按拆除费用扣除后返还剩余款项,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还完成了部分其他施工项目。2022年6月22日,刘某与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及结清工程价款说明,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为21.3万元。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杨某知晓并认可该结算结果,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应按结算金额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已支付21.6万元,超出结算金额的3000元,被告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青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装修款3000元;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杨某、青海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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